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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含義要比公司廣,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
根據所有制形式不同,企業可以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三種形式。
下面我們再看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等概念,這都是從法律意義上的辨析。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我們通常所說的個體戶就屬于這類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一些專利代理所就是以合伙企業形式組建的。
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資額為限。
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相對于有限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另外,還有一種公司,叫做兩合公司,其一部分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另一部分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因此。
兩合公司同時具備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的特點。
同樣的,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兩合公司的。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般而言,稍大一些的企業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
這里要解釋一下企業法人的概念,按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稱之為企業法人,企業法人資格的認定是由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認定的。
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法人,上面所說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就不是法人,因為它們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法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
企業法人強調的是法人,是一個社會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比如,有人說某某企業的法人是張三,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它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業法人。
1、公司與獨資企業獨資是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獨資企業與公司的財產關系不同,獨資企業的財產由獨資企業主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形成與股東的出資。
在股東出資之后,股東便不再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而由公司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
獨資企業由獨資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主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而不是僅以其投資與該企業的財產對債務負責,而公司對其債務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擔責任,其股東只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合伙企業合伙是指兩人以上按合伙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包括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兩種。
合伙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財產卻并不是由股東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
在責任的承擔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
而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1、成立的基礎不同。
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企業是以合伙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伙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
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系,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于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
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系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間依附性關系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
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
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
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
當然,也會有些合伙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伙企業的規模都小于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
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
設立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有人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500萬元。
8、企業的賦稅不同。
對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對立法律主體,因此不對其征稅,而是對企業投資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順便說一句,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類似,只對企業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對企業本身征收企業所得稅。
創業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包括投資額度、賦稅和風險責任等選擇合適的企業形式。
例如初期資金較少或,可以注冊成個人企業,當資金充裕時可以重新注冊成公司。
如果想少交稅,則采用個人企業形式較好。
如果不想承企業倒閉帶來的風險,注冊成公司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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