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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2月14日舉辦的第三屆中國律師行業信息化大會上,我曾經大膽預言,2015年,法律服務行業的互聯網化將迎來一個加速爆發的時期,資本也將越來越關注這個行業。
畢竟,教育、醫療、法律同屬專業服務領域,互聯網教育、互聯網醫療都已經很火了,就剩下法律行業的“動靜”還不大。
轉眼半年多時間過去了,我們的確見到了越來越多法律互聯網創業項目的興起。
它們中有一些,已經獲得了少則數百萬,多則數千萬的天使輪或A輪風險投資。
風險資本進入法律服務領域,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它對法律領域的互聯網創業的影響會體現在哪些方面呢?我個人認為,風險資本的進入無論對創業公司還是法律服務行業整體來說無疑都是好事。
一方面,獲得投資本身就說明了投資人對法律互聯網創業目前成績的認可。
投資人的眼光是很挑剔的,一般的創業項目很難入他們“法眼”。
事實上,正是由于法律互聯網創業困難重重,資本才遲遲不愿投入這個領域。
雖然目前仍然沒有任何一家法律互聯網創業公司找到了成熟的商業模式,但越來越多的資本進入意味著,法律服務市場互聯網化已經逐漸得到了專業投資人的認可。
我相信,實現法律互聯網創業的“從0到1”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另一方面,資本的進入將為法律互聯網創業提供資金、經驗和資源上的寶貴支持。
首先,在資金方面,資本的支持自不待言。
風險投資自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美國興起后,在孵化硅谷互聯網創業企業的過程中不斷成熟。
隨著阿里巴巴、騰訊、百度這些互聯網巨頭的成功,這一投資模式也在中國落地生根。
從創業者有基本想法時的種子輪投資,到有好想法和初創團隊時的天使輪投資,到有更好團隊、做出產品Demo、前景更加明朗時的A輪投資,到商業模式在小范圍內跑通后的B輪投資,到商業模式可在全國乃至全球快速復制時的C輪投資,再到打擊競爭對手,強化競爭力的D輪投資,直至最后的上市,互聯網公司的每一步成長和擴張,都離不開一輪輪資本的哺育。
即使是一個身無分文的“窮小子”,也有可能憑借自己與眾不同的創意和持續不斷的努力,締造一個創業的傳奇。
對于法律領域的互聯網創業,由于基礎建設薄弱且尚未找到成熟盈利模式,很可能需要長時間的不斷投入和探索才能走向成功。
資本的支持就更是至關重要。
其次,在經驗方面,投資人可以提供的創業經驗和公司治理經驗正是法律互聯網創業者所亟需的。
法律互聯網創業者一定是懂這個行業的,這也就意味著,大多法律互聯網的創業者是法律人,尤其是律師出身。
這些律師可能自身業務水平突出,甚至曾經帶領著或大或小的律師團隊做出過不錯的業績,但卻是創業和互聯網領域的門外漢。
而法律互聯網創業項目的風險投資人在TMT行業投資過許多互聯網項目,深知它們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
在互聯網創業的商業模式上,投資人往往也更有觀察力。
在創業公司的治理問題上,雖然律師經常為客戶公司的治理結構“出謀劃策”,但畢竟從未親身操盤過。
在自己創業后,往往也需要經驗豐富的投資人的指點。
再次,在資源方面,資本的支持是全方位的,不僅有人力資源、交易資源上的支持,更能帶來戰略資源。
人力資源是法律互聯網創業的一大難題。
除了一幫懷有創業熱情的法律人,法律互聯網的創業還需要對法律行業擁有興趣的互聯網人的加入,這恰恰是法律人的人脈圈子里缺少的。
投資人卻不同,他們投資過許多互聯網創業項目,也會與這些創業項目里的互聯網人才保持聯系。
當這些人才從上一個項目退出,尋找新的項目加入,投資人便可以介紹他們到法律互聯網的創業項目中來。
交易資源來自投資人同時投資的其他項目。
除了法律領域的互聯網創業,投資人可能還投了教育、金融、傳媒等多個行業的創業項目。
項目之間就可以因此形成跨行業的內部資源互補。
當法律領域的互聯網創業項目需要教育、金融、傳媒等方面的服務,可以與這些兄弟項目展開合作;當其他領域的創業項目需要法律服務方面的支持,法律互聯網創業項目也能由此獲得更多交易機會。
戰略資源是由具有戰略目的的投資帶來的。
在這樣的投資中,投資人向創業項目投資并不一定是為了在最終退出時獲取高額利潤,而是將新投資的項目作為在該行業的戰略布局,服務于自身更大平臺的發展。
目前,BAT的投資都說得上是典型的戰略投資。
那么,對創業者來說,百度提供的搜索和流量資源,阿里巴巴提供的電商資源,騰訊提供的社交網絡資源,都將是法律互聯網創業難得的戰略資源。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資本的進入也并非一定是好事。
在挑選投資人和對待資本運作的方式上,創業者都需要時刻保持清醒。
投資人總是需要對自己所投入的資金負責的。
他們的投資擔負著很高的風險,自然希望早日從中獲取高額利潤,而這常常與創業企業真正需要的發展節奏不合拍。
尤其在法律服務領域,由于其自身的專業性、復雜性、低頻性,它的互聯網化困難重重,許多傳統的互聯網創業經驗并不能簡單適用于法律服務領域。
以被熱炒的“法律電商”為例,我個人認為,這個概念本身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科學的,是對法律服務互聯網化的誤讀。
法律服務互聯網化的重心,應該不在于搭建一個平臺,把線下法律服務交易的過程“簡單粗暴”地搬到線上。
如何用互聯網為律師工作的全過程提供服務,便利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溝通和律師之間的協同,是法律服務互聯網化更應該深入思考并著力解決的問題。
這必定需要長時間的技術積累和用戶習慣的培養。
如果投資人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服務互聯網化的特殊性,簡單追求高額利潤的快速變現,不恰當地介入公司經營,甚至與創業者爭奪公司控制權,那么資本的進入反而有可能給創業項目帶來很大的麻煩。
法律領域的互聯網創業者都會清醒地認識到,早期風險資本的進入并不意味著創業的成功。
這不是用以炫耀的資本,更不是用來揮霍的資源。
相反,資本給創業者帶來的更多是壓力。
“戰戰兢兢,如履薄冰”,這種為發展而殫精竭慮的感覺,估計創業者一定會有深刻體會。
創業者還要警惕被資本的邏輯帶離創業的初心,在資本運作的驅動下,一味迎合資本的需求。
在一輪又一輪的融資中,這樣的做法或許提升了投資方的價格,但如果并未形成對應的實際價值,將可能陷入一種只停留在估值上的發展泡沫。
創業者需要把握好節奏,專注于提供更好的法律互聯網產品,資本對法律服務互聯網化的促進作用才能真正實現。
我從來就不支持“用資本和互聯網技術顛覆律師行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利用資本和互聯網為法律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總之,在涌動的資本大潮面前,法律互聯網的創業者們應該張開雙臂歡迎,擁抱資本的進入,但同時內心必須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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