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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朋友圈能作刑案證據】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三部門日前聯合制定并下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規定將從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電子數據是什么? 規定中所說的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規定中明確表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如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電子數據怎么展示? 在電子數據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規定強調,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
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根據電子數據的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演示。
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并就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
電子數據怎么審查? 規定強調,檢察院、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四方面內容。
其中,電子數據真實性應當著重審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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